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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养没有登记构成事实收养吗?

咨询张静),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要求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成立,如不登记则不成立收养关系。但是,目前社会上仍存在大量未登记的收养,尤其是收养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大多数是双方合意,将子女领回抚养。这种收养尽管在法律上不成立收养关系,但对于三方当事人、周围群众都认可的这种符合民俗习惯的事实收养行为,不能因其未办理收养登记而简单地认定为无效。


根据1992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故有些收养20多年的收养关系,得到当地基层组织、亲友、群众的公认,虽未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律师提醒,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基本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对被收养人也作了相关的限制。在具体收养时,较好事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以免收养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得不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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