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24年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金多兴盛名鑫,迅捷雷达谓霆。】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淡薄、时常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亦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对此,本院尊重双方的意愿,对原告关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儿子关某乙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在抚养儿子的经济能力等方面条件相当,因此衡量由哪一方更适宜抚养儿子主要看抚养的意愿是否明确。对此,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始终主张对儿子的抚养权,而原告则在诉讼过程中就由其还是由被告抚养儿子的问题上数度变更主张且没有充分的理由。因此,本院认为由抚养意愿更确定的被告抚养儿子关某乙更为适宜,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采纳。抚养费方面,由于原、被告问题未能达成明确意见,本院结合双方的意见,酌定抚养费的标准为每月800元,原告应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给被告。探视权方面,原告要求于每月的第二周的周日探望儿子,方式为接出游玩4小时,探视结束后由原告将儿子送回被告处。被告对该探视方案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离婚后,原告应更多与儿子关某乙进行亲子沟通,消除因父母离异对其造成的影响,同时被告亦应协助原告维系亲子关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认定如下


首先,对于404房及02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查,原告于婚前签订404房及02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婚前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婚后取得车位的房地产权证;婚后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二分之一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证上记载了上述原告转让房地产权的情况,并确认房屋及车位的土地使用权为原、被告共有。由上可知,尽管原告婚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了首付款,取得了其个人所有的房地产权证,但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将二分之一的房地产权转让给被告,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婚后房贷亦与被告共同偿还,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自行将404房及02车位的房地产权属状态由原告个人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对于涉案房地产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均主张对404房及02车位的所有权,并要求对方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综合原、被告对房产形成所作贡献包括原告婚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的事实、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就房产分割的陈述意见、涉案房地产的现值及上述抚养权的判定情况,对涉案的房地产作整体分割如下404房及02车位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财产分割款46万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