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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劳动者的“试用期”法律有这些规定

案例1


小周是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园林公司与小林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6400元。三个月后,园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试用三个月。第二次“试用期三个月”后,园林公司依然表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延长试用期。小周自认为园林公司是无理由的拖延、拒绝为其办理转正手续,故在咨询有关部门后,小周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二次“试用期”期间共计三个月的工资差额。


案例2


小王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并约定试用期月薪1万元,转正后月薪2万元。考虑到薪资与预期薪资基本相当,小王欣然接受了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然而,在同学聚会中,小王了解到,工资给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仅为转正工资的50%,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后月薪的80%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律师释法】


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及薪资待遇等问题。显然,案例1中,园林公司在与小周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再行约定第二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2中,软件公司按照50%的转正工资标准向小王支付试用期工资,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小周、小王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是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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