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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粤科高字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地市培育机构在高企培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经研究,将在全省实施常态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通知如下:一、工作组织 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培育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评审、公示及推荐报备工作。二、申报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二)各地市培育机构可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粤科高字号)中“申报程序”、“申请材料”要求,结合辖区内高企培育工作实际,自行决定本辖区内相关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三、申报批次 由各地市培育机构根据辖区高企培育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排本辖区内申报批次。四、合规性审查、公示及报备 (一)合规性审查。 按照“统一评审平台、统一专家来源、统一评审指标”的原则,各地市培育机构统一使用“省科技业务系统阳光政务平台”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模块,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系统统一的评审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 (二)公示。 各地市培育机构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