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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慧)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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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广东省关于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

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去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13年7月24日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