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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如何区分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1、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的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签订经济合同;有的行为人被单位解聘以及被解除委托后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以上情况都可以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体现。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3)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本案中,韦某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不创造条件履行,自己也不能提供足够的担保,因此符合该项特征。


3、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


4、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


5、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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