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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林律师)

联系地址:

(分部) 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一、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